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2018年3月, 医院被授予“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是湖北省首批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2020年9月,医院正式挂牌湖北理工学院附属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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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法定医学证明。对新生儿身份的识别、户籍登记、接受保健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计委和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3)6号]文件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完善措施,现将办证流程、办证时间、办证地点及所需提供证明告知如下:
一、黄石市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黄石市妇幼保健院(钟楼和团城山)、河口镇卫生院、太子镇卫生院、大王镇卫生院。
河口镇卫生院、太子镇卫生院、大王镇卫生院负责办理该机构当年3个月内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黄石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办理黄石城区所有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3个月以上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城区补证、换证工作。
二、签发机构地点
(1)黄石市妇幼保健院钟楼门诊部1楼儿童保健科办证室;
(2)黄石市妇幼保健院团城山院区7楼儿童保健科办证室;
(3)河口镇卫生院;
(4)太子镇卫生院;
(5)大王镇卫生院;
三、签发机构工作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除星期六和日、节假日外)
上午:8:00--11:45
下午:14:00--17:00(冬)
14:30--17:30(夏)
四、出生医学证明中的出生日期为本人出生当日的公元纪年日期(公历)
五、《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错误,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变更婴儿姓名,应在登记户籍后由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
六、签发需提交资料和证明
1、首次签发:
(1)正常办理提交:①黄石城区依法许可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②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如果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①新生儿母亲签字委托书。②领证人的身份证。
(2 )异常情况:
A、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当事人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新生儿母亲未出院的需提供: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新生儿母亲已出院需提供: 除前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有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武汉血液中心、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
★修改父亲信息需提供: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B、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市妇幼保健院办证科办理,除提供首次签发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无法提供接生机构相应资料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C、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市妇幼保健院办证科签发,应提供:①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②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居民(村名)委员会出具有关情况证明;③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④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
⑤非婴儿父母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签字的委托书、领证人身份证原件。
D、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出生的婴儿,如父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由母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如母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按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父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单位在所缺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并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2、补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发的婴儿一律不予补发。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补证需要提供:①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②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③在当地主要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3、换发办理: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原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签发机构核实后,由同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换发;换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关材料后予以换发。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未按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给新生儿起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由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经核查属实的。
★因父母原身份证件信息有误,经公安机关书面证明的。
4、外地出生的验证: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须向出生证管理机构出具全国统一合法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复印件,进行真伪查验,并在外地出生证副业上加盖验证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5、收养办理:
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6、咨询热线;团城山:0714-6357277,0714-6350358 钟楼:0714-621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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