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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2018年3月, 医院被授予“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是湖北省首批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2020年9月,医院正式挂牌湖北理工学院附属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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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党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十三)

发布人:0204 发表时间:2018/12/13 9:04:09 浏览量:632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调取、查封、扣押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调取、查封、扣押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证据的一项重要措施。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需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固定,防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者人员藏匿、毁灭证据,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同时,对范围、程序和保管及解除查封、扣押的要求作出规范,有利于确保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调取、查封、扣押的监察权限,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调取、查封、扣押范围和程序。调取、查封、扣押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需要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第二,上述这些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违法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其中,“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是指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或者无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重或者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信息等证据。“财物”,是指可作为证据使用的财产和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汽车、人民币、金银首饰、古玩字画等。
关于调取、查封、扣押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一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必须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开具文书。
二是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和文书,并有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在场有利于证实整个过程,有利于调查人员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防止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是应当收集原物原件。查封、扣押不动产、车辆、船舶等财物,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对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但原件也要采用一定方式加以固定。
四是在仔细查点的基础上,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字。在清单上写明调取、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和电子数据的编号,以及发现的地点和时间等。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共同签名或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占有人。
第二款是关于被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保管的规定。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配备专用的存储设备,由专门人员妥善保管和使用。“妥善保管”,主要是指将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放置于安全设施较完备的地方保管,以防止证据遗失、损毁或者被调换。要根据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的不同类别登记入卷,不能入卷的,应当拍照后将照片附卷,将原财物、文件予以封存。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专门封存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属于大型物品或数量较多的,应当在拍照并登记后就地封存或易地封存。封存应当盖有监察机关印章的封条,以备查核。对容易损坏的财物,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全。
在调查中需要使用相关财物、文件或者电子数据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调取、交接应当严格登记。在保管过程中,监察机关还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定期对被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进行对账核查,确保账实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被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用于调查违法犯罪行为以外的目的,也不得将其损毁或者自行处理,要保证其完好无损。
第三款规定了解除查封、扣押的要求。查封、扣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证据,查明、证实违法犯罪行为,但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利。所以,监察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过调查核实,认定该查封、扣押的财物等并非违法所得,也不具有证明被调查人违法犯罪情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无任何牵连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并退还原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不得随意扩大调取、查封、扣押的范围,其他任何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都不得调取、查封、扣押,否则就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
◆    ◆    ◆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勘验检查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运用一定科学方法和专门知识,准确、快速地查明案情,保证勘验检查过程客观、公正,确保结论的准确性。
  本条应当注意把握四个方面要求:
  一是采取勘验检查措施,必须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
  二是监察机关实施勘验检查的对象是与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具体措施包括:现场勘验,物证、书证检验,人身检查等。
 
  三是调查人员是勘验检查的实施主体,可以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并邀请见证人在场。在实践中,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程度,指派相应级别的调查人员主持指挥勘验检查。为了保证勘验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勘验检查,主要是因为职务违法犯罪情况复杂,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采用一般的调查措施可能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必须运用一定科学方法和专门知识才能查明案件情况。
  四是调查人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制作勘验检查笔录,主要包括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目的、经过和结果等。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这样规定,一方面使该证据具有证明力,另一方面加强对勘验检查活动的监督,防止伪造勘验检查结果,以保证正确处理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调查人员在执行勘验检查任务时,必须持有监察机关的证明文件。监察机关所指派或者聘请参与勘验检查的人员,应当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调查人员不能对其进行技术上的干预,更不能强迫或暗示其作出某种不真实的倾向性结论。被指派或者聘请参与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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